*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废止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决定
(1988年12月29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修改《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议案。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作出修改,将“(四)零星分散的沙金矿”项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