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三)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并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直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实施。本次核发证书是一项涉及全省会计人员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以服务会计人员为宗旨,组织精干力量,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人员具体承办核发证书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核发证书的范围、时限、步骤和要求等,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应发尽发,不留死角;各市局要充分发挥县(区)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2009年末至少完成本地区50%持证人员的证书核发工作。
  2.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本次核发证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采用“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进行实施,尤其是《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和“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制发的时间较短。各级财政部门分管的负责同志和经办人员要认真学习好各项政策要求,全面把握好各项操作环节,严格执行好规定的程序步骤。
  3.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全省管理系统信息的真实完整。与以前年度换发证书不同,本次核发证书重在核实各项信息。每位会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都直接影响到全省的系统。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把好信息审核关,要逐条核对,尤其是政策性较强的关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本次核发证书之机,擅自改变个人信息。确属规定范围内允许的信息变更,必须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通过管理系统信息变更环节记载后办理变更。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变更信息的依据,不得办理信息变更。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记入信息管理系统。不得简单地将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直接作为会计人员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