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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德市文体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9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文化部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延期至2002年12月31日的决定和部署,现就我省下一阶段开展“网吧” 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登记的条件

  申请重新审核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 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重新审核登记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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