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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

  组 长:
  钟南山      院士 广州市呼吸疾病研究所
  副组长:
  黄文杰 副主任医师   广州军区总医院
  肖正伦    教授 广州市呼吸疾病研究所
  成 员:
  陈小苹 副主任医师 省人民医院感染科
  黄子通 教授 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蔡绍曦    科主任 广州市南方医院呼吸科
  刘伟胜 教授 省中医院
  彭胜权      教授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
  刘仕昌     教授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
  唐小平      副主任医师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

  组 长:
  许锐恒 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组长:
  俞守义 教授 第一军医大学
  王声涌 教授 暨南大学
  彭国文 副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 员:
  汪能平 教授 南方医院
  王锡瑜 主任医师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陈思东 教授 广东药学院
  陈 青 教授 第一军医大学
  林立丰 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何剑峰 副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贤昌 主管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 鸣 主任医师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周端华 主管医师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检测专家指导小组

  组 长:
  林锦炎  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组长:
  江丽芳  教授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黄吉城  副主任技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 员:
  钟淑卿  主任医师 广州医学院呼吸病研究所
  柯昌文  副主任技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 博  副教授 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谢健屏 主任技师 广州市儿童医院
  卢业成  副主任技师      广州市传染病医院
  狄 飙  主管技师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万卓越  副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立敏  主管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钟豪杰  副主任技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郑 夔  主管技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郑焕英  主管技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2: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为保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全面运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和疫情监测的零距离报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报告内容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订正和转归情况。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的《个案调查表》和《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病人时,应及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人员对口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应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报告要求
  1、新发病例的报告
  (1)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订正和转归报告
  (1)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诊断病例排除。
  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2)转归报告: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3、流行期间的报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医疗收治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1、发现外地(县级辖区以外的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发现本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或旅行停留过的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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