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进行实时分析,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专家评估(预警)组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疫区管制的动议。
3、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请相关医学院校的师生参与信息管理、卫生宣传(热线电话咨询)
4、提请有条件的院校参与实验室检测工作。
5、未发生疫情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加强疫情监测。
(2)协调交通检疫部门做好进出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
(3)在人员安排上做好支援其他市防制工作的准备。
(三)卫生监督机构
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内加强卫生监督检查。
1、监督收治医院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3、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等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
1、各收治医院调集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
2、加强医院内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全省各指定收治的二线、三线医院在接到特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派出人员、设备等支援一线医院。
4、各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分流工作。
5、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
粤境内主要出入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粤境内外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热超过38℃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当地定点医院收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2、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3、全省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做好入住旅客《健康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全省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过于集中的大课或大型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非本校人员出入校园。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医学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工棚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或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通风、消毒,建立检测或来访登记制度,必要时予以关闭。
7、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发烧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结束响应
一般疫情: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提议,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研究提议,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1、疫情信息收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
2、疫情信息分析。各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省卫生厅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及本省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网上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疫情通报
1、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市卫生局以及驻粤部队通报。
2、各市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通报。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公布与通报
1、疫情发布程序。
(1)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域疫情,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通报毗邻和相关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疫情。
2、疫情发布形式。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负总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防治、卫生检疫、后勤保障、农村、宣传、社会治安、外事、教育、交通、信息技术等11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指挥部各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和主要任务:
(一)防治组
成员单位为省卫生厅、财政厅、科技厅、药品监管局、广电局、环保局、广东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