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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再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7)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二、重大疫情响应

  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重大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发生疫情地市、县级
  (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3)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4)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5)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2、未发生疫情地市、县级
  关注疫情动态,加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督导等。
  3、省级
  (1)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2)给予疫情发生地必要的技术、物资等支持。
  (3)及时向各市通报疫情信息。
  (4)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疫情发生地市、县级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加强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分析传播链,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2)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传播扩散,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或出现三代以上传播病例的单位(含医院)或楼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实行封锁隔离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直接参与及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2、省级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
  (2)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3、实验室检测:加强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人样本的采集、病毒分离和PCR检测等工作。
  4、未发生疫情的市、县(市、区)
  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日报告等防控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收治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
  2、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实行晨检制度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3、监督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4、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四)医疗机构
  1、一线收治医院组织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二线医院应在人员、设备、物资及收治病房条件等方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对医务人员发热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发生疫情的市、县级
  (1)疫情发生的县、市及邻近的地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
  (2)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生或出现三代或及以上传播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锁隔离。
  (4)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始实行晨检制度。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对其活动过的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用具及时进行消毒。
  (5)集体食宿的在校学生中发现1例病例,对其同宿舍的同学或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或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指导。
  (6)疫情发生地的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本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查。
  (7)非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8)做好新闻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2、未发生疫情的市、县级
  单位和居民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特大疫情响应

  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特大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市、县级
  在当地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动员本地区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控制,实行统统一调配和使用。
  (2)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开展、落实控制各项防控措施。
  (3)全市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市和区县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5)无发生疫情地区,要加强防控工作督导,在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支援的准备。
  2、省级:
  (1)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控制工作。
  (2)调集全省的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
  (3)及时向各市通报疫情信息。
  (4)对疫情发生地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械等支持。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参与疫情的现场处理、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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