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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以及病人家居的终末消毒。病人家居消毒按《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见附件7)执行;
  [4]宣教组:做好对公众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
  (2)疫情发生地市级
  [1]疫情信息组:做好实时收集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2]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县(市、区)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4]宣教组:做好对公众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
  (3)省级
  [1]疫情信息组:负责收集、分析境外及国内其他地区疫情信息;综合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2]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4]宣教组:做好对外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
  (4)实验室检测
  [1]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做好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3]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见附件8)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9)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本的数据库应包括病人编号、发病、治疗、流行病学以及标本采集、检测等相关情况。各地要严格标本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人员和社会的安全。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各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承担非典型肺炎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PCR检测技术。
  [6]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人样本的病毒分离和PCR检测工作。
  [7]各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上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3、未发生疫情的市、县(市、区)
  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疫情零报告制度。
  卫生监督机构
  (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染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4、医疗机构
  (1)发生疫情市、县级
  [1]一线收治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2]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见附件10)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3]一线收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实行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联合会诊。
  [4]指定收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对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5]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1)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6]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见附件12)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7]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8]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9]各医院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3)要求执行。
  [10]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1]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见附件14)的规定处理。
  [12]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和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见附件15)执行。
  [13]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6)规定,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收治。
  [14]加强发热门诊中呼吸道疾病,尤其是肺炎病例的监测。
  (2)未发生疫情地市、县级
  [1]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
  [2]实行医务人员缺勤、患病报告制度。
  5、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全省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发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3)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6、防控措施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由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4)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3)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由当地县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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