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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3)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由病毒形态学、免疫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细菌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原学、血清学样品的采集、检测等工作。
  (三)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
  由省级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分析、评估疫情等级,及时提出疫情预警和调整级别的建议。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和省卫生厅领导小组及其专家指导小组、评估(预警)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物资的紧急调动方案,完善资源的最优配置等。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的专家库,建立疫情应急的人员储备库,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指定通风条件和隔离措施符合要求的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一线医院),广州市3间,其他地市级1-2间,县级1间,并设置后备医院(二线、三线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增加一、二、三线医院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符合要求的负压病房和ICU室。
  4、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6、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省卫生厅召开预警专家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协助医疗机构诊断病例。
  5、收集临床标本,开展病原体相关检测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标本库。
  6、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8、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9、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收治管理、疫情报告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5、收集临床相关样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6、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四)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活动,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消除陋习行为。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响应

  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一般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
  (一)省外发生疫情
  1、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省外疫情发生地的信息,及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并向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2)地市级和县(区、市)做好信息传达与沟通。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小组(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组)处于应急状态。
  (2)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发热病人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
  (3)省、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试剂、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1)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工地、新区和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4、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尤其是门诊发热病人筛查。
  (2)加强院内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3)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做好诊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5、防制措施
  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行入境健康申报制度。
  (二)省内发生疫情
  1、卫生行政部门
  (1)发生疫情地市、县(区、市):
  [1]对首发病例要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认。
  [2]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加强收治医院的监督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4]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对首发病例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确认。
  [2]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3]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5]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当地进行疫情处理。
  (3)未发生疫情的市卫生行政部门
  ①加强监测,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
  ②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疫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列小组立即成立并开始运作
  [1]疫情信息组:负责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医院机构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疑似病例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2]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接到医疗机构关于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应在30分内出发赶赴现场,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见附件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4)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追查可能的传染源。提出隔离措施和需要被隔离的人员名单,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并负责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5)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见附件6)。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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