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东省分中心和部分财政困难的市级基层中心以及基层中心的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分中心文化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费用;
二、省级分中心设备购置、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省级分中心软件研制和开发费用;
四、省级分中心知识产权购置费用;
五、需要扶持的市级基层中心和基层中心设备购置补助费用;
六、人员培训费用;
七、工程管理费用;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各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资金的5%提取工程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会议经费、调研经费、审计检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九条 各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论证等费用在本级中心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基础条件,即启动本级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中心并购置相应设备且符合补助范围的单位。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书”,连同《请款请示》一起上报,《请款请示》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及申请补助理由等。
第十一条 省级分中心的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请,经审核后由省文化厅下拨。
第十二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需逐级上报,经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提出补助计划会省财政确认后下达。凡越级或单独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分中心和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省文化厅进行审核汇总,其中,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需先转省级分中心进行初审,再由省文化厅进行审核汇总,报经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文化厅下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