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03]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文化局,省立中山图书馆:
为保证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财经制度和《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东省实施方案》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厅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广东省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并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各地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广东省实施方案》经费总预算为2,45l万元。按照分级负担、省对部分困难市、县适当补助的原则,省级财政共需负担“共享工程”经费1,105万元,其中:一次性经费1,041万元,从2003年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省级中心每年运行经费64万元,从2003年起列入省级预算安排。市级自筹经费为1,4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