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4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学龄前儿童的卫生防病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点之一,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有效预防学龄前儿童感染疾病及发生意外伤害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全省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全省托幼机构未发生大面积的传染病流行,无重大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在园(所)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儿童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感染疾病和发生意外伤害的重点人群,托幼机构作为儿童集体生活、学习的场所,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增强公共卫生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并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准入和评等创优的前提条件。
二、认真落实卫生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为保护广大在园(所)儿童的身心健康,《通知》对托幼机构如何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着力加强对本园(所)卫生保健的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改善在园(所)儿童的生活、学习条件;认真落实在园(所)儿童和在岗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和传染病管理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加强对在园(所)儿童的健康管理,确保在园(所)儿童身心健康。
三、依法强化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督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各级卫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儿童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了解和掌握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辖区内托幼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苏卫基妇〔2004〕15号)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