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医疗救治的各项应急准备;及时收治手足口病患者,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组建医疗救治应急专业队伍,必要时支持其他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2.4 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监督检查疾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依法加大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3 疫情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3.2 重大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500例以上;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出现5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省内有2个以上省辖市出现手足口病较大疫情(Ⅲ级)。
3.3 较大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200例以上;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1个省辖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手足口病一般疫情(Ⅳ级)。
3.4 一般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00例以上;
(2)出现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则按照《全省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