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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负责卫生监督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3责任追究
  6.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3.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负责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要按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以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中暑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进行高温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

8 保障措施


  8.1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和气象部门要与安监、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及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8.2队伍保障
  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卫生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能力。
  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气象应急队伍,气象应急队伍由气象监测、通讯网络、气象预报、灾害评估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3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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