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进行网络直报。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同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高温中暑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3.3.4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高温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3.5网络直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外,需进行网络直报。
(1)初次报告:在对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3.3.6书面报告
(1)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高温中暑事件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2)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暑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最终报告。
3.3.7其他报告
(1)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高温中暑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4 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