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2高温中暑事件预警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联合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气象条件、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高温中暑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建立高温中暑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高温中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高温中暑事件。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机构及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单位为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及发生高温中暑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内容
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发生的地点及时间、中暑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暑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事件处理情况。
3.3.3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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