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2 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协助或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原因分析和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高温中暑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组织开展高温中暑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技术工作规范及标准;负责全省高温中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对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援。
(2)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或)热辐射强度]分析、调查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高温中暑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高温中暑作业场所气象条件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高温中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等工作。
2.2医疗机构
(1)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助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暑原因分析;对市、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给予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援。
(2)其他医疗机构(含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高温中暑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3卫生监督机构
(1)省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或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在现有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特别重大、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在现有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