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2)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与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出现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5)定期演练,增强能力。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在演练中检验预案,发现问题,锤炼队伍,提高能力,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迅速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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