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8〕14号)
各市卫生局、气象局,省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省气象台: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卫生厅、省气象局转发<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苏卫应急〔2007〕33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和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气象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省气象局 2008年5月)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高温中暑事件是指公众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群体性突发急性健康损害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