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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税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税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7号 1995年1月5日)


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粤国税办发[1994]005号《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税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你局,有关我市在广深高速公路通车后的具体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由你局负责,所征税款与宝安分局暂按所辖区域高速公路里程分成并分别入库。在发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与广州市、东莞市税务局联系。在执行本通知规定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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