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0日 新地税发[2003]153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境内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交通、水利及其他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的地方税收的源泉控管,保证相关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并划转至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办[2000]5号)和《关于同意扩大我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税收源泉控管范围的复函》(新政办函[2003]17号)文件及区局对普通公路建设、高等级公路建设、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工程实行地方税收源泉控管是指由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相关地方税收,再由区局统一征收入库并划转税款至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的税收征管模式。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工程包括自治区境内普通公路建设工程、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自治区建筑总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和经区局研究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 实行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的税种仅限于从事自治区重点工程施工的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工程监理单位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和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第五条 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实行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的工作主要由区局流转税处、地方税处、计财处、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负责;工程所在地、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负责进行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
  (一)区局流转税处、地方税处的职责是根据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计划统一协调,确定实行重点工程税收源泉控管的范围、与建设单位就税收源泉控管问题达成委托协议、对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 区局计财处的职责是下达年度征收计划;向直征局提供重点工程代扣代缴税款“专用完税证”,对“专用完税证”的领、用、存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直属征收局征收重点工程税款的及时足额划转、统计或延压税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区局直属征收局要成立专门机构、委派专人、设立专户,并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划转税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及时足额给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划转税款,并向区局流转税处、地方税处报送有关征管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