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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邮政部门、电信部门(如电话号簿局、传呼台、手机短信等)开办的广告业务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利用交通工具、依法组织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专门从事金融押运服务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国税函[2001]78号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对承包、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出租、出包方分配给承租、承包方的利润是指所得税税后利润,对承租、承包方所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

  对种植业、养殖业用地取得的承包费或租赁费免征营业税。

  (九)“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等文件所列举的范围,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棋牌室)、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及蹦极类项目、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并统一按照20%的税率执行。除以上列举的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扩大“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对在旅游风景区举办的缆车、索道、游艇、滑翔、漂流、演艺晚会等以及在公园内、户外或室内举办的各种游艺、游乐活动,统一按照“旅游业”税目执行。

  对游泳、羽毛球、乒乓球、滑冰、滑雪、室内攀岩、健身房等体育类休闲活动一律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目应税项目,在财务上应分别核算不同经营项目的收入,分别确定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对个人从征地单位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个人购买并居住满一年的住房以及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全部收入减除代收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天燃管道集资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房租费的余额为营业额,末列举的代收费不得扣减。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必须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且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二)航空票务代理单位出售飞机票、保险费,以其分别从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为营业额。航空票务代理单位必须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且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航空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得冲减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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