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半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同时持本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毕业半年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到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享受减免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须同时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企业职工花名册、所组织普通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普通高校毕业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副本,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自其组织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安置比例的月份起,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五)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报到证空白处,填写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并加盖公章。
(六)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个体经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以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新办的企业仍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须对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以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新办的企业实行年审(检)制度,对非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从事经营或企业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所组织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对利用该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2003年9月以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安置普通批高校毕业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经审批后均可按享受期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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