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
(新地税发[2004]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精神,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具体由各地区确定)、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年。
(二)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现有服务型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2]208号文件比例规定的,可享受财税[2002]208号《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企业(指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会)就业,对该企业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具体税务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02年(含2002年,下同)以后毕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
(二)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2003年9月2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下发后新办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