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征管处移送的属于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2)对征管处移送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做好台帐登记工作,并在结案后上报总局稽查局。
(3)逐月汇总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及“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办法,形成书面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阅,于每月10日前将各统计表及书面分析报告移送流转税处。
(4)做好区内外国地税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案件的协查工作。
4.计财处:负责配合征管处、稽查局、流转税处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有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5.计算机中心: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依照总局下发的《货物业发票》稽核结果流程和总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下载后分别提供给区局流转税处、征管处、稽查局,并比照总局办法,逐级提供给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信息中心,以确保各级地税机关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2)做好区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全区地税机关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信息采集方面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范围
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查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其他抵扣凭证)的传递
(一)在总局信息中心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放在总局内网(30.9.1.101)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算中心下载后,比照总局办法逐级提供给所辖各级地税局计算中心。
各地、县级地方税务局局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区局为流转税处),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结果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二)管理部门(区局为征管处)审核检查结果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区级为稽查局)负责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再由异地稽查部门按照管户范围清分、分送受托方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
(三)需本县及县以下地方税务局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传递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