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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4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省部属医疗机构,有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详见附件),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审批制度。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是经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加强我省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关于“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采购纳入国家管理品目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招标前必须履行配置许可审批手续,任何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除外)未经配置许可批复,不得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采购未经配置许可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未经配置许可的大型医用设备招投标中标结果不能用为采购的依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国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增强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及配置使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履行审批程序和不符合条件擅自委托及代理招标采购大型医用设备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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