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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单位庭院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单位庭院违章建(构)筑物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7]67号)


河池城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提升"城乡清洁工程"成果,延伸和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域,把"城乡清洁工程"和治理"五乱"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单位庭院内外和街巷的环境综合整治,美化、净化城区生活居住环境,创建"文明单位"和"园林式单位",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治理"五乱"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治理"五乱"的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的各单位必须在2007年3月20日以前将本单位庭院内及屋顶、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各类杂物房、瓦房、围墙、违章建(构)筑物和各种有碍观瞻、不符合景观要求的设施自行拆除和清理完毕。希望城区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按时完成拆除清理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组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时间拆除清理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曝光,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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