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是否完善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方式:
考核督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考核督查组,按照本办法对市直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区)相应组建考核督查组,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各部门自我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报各级监察机关。
(二)抽查。由各级考核督查组分别到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督查,采取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第六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结果:
(一)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机关效能优良以上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对评为机关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被评为机关效能特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上岗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胸卡和桌牌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胸卡和桌牌上应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编号,并粘贴工作人员的照片。
(二)胸卡或桌牌的尺寸、颜色、字体、格式等以方便来办事人员识别为原则,由各级各单位自定并自行制作。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一般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当班工作人员的桌牌;工作中需要经常走动的工作人员应配戴胸卡。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外出时应挂去向牌,标明当班工作人员的去向、联系方式。
第六条 县(市、区)的挂牌上岗制度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