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试行)》等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附件: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部门限时办结的重点项目岗位目录(初定)v 下载附件

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