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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试行)》等的通知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工作日)计算,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政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各级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

  列入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监察机关每个季度应当综合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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