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的通知
(晋粮市字[2009]28号)
各市粮食局、省粮油集团公司、局直单位:
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和粮食质量管理的实际,山西省粮食局制定了《山西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略)
山 西 省 粮 食 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销售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粮食销售后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