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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凭地级市以上国税机关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方可印制发票,并严格按通知书规定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装订,做到服务质量高,印刷质量好,交货及时。运送发票时要做到专人专车,保证安全。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如需调整发票印制价格,要事先征得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同意。

  除电脑版普通发票外,如需跨地级市印制发票的,应征得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的同意,发票印制企业凭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填写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才能印制发票,否则,按私印发票处理。

  第六条 印制发票企业直接与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双方做好有关的交接工作。印制发票企业不得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发票印制业务和结算货款。

  第七条 印制发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国税局对印制发票企业承印发票的资格进行审核,保证印制发票的质量。对年审合格的企业每两年换发《发票准印证》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印制发票企业资格,并收缴《发标准印证》。省国税局委托各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未按规定建立印制发票、保管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制度;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成品、半成品;

  4、未按规定销毁发票废(次)品或因企业内部其他原因而造成流失的;

  5、未经税务机关同意将发票转给其他单位、个人印制;

  6、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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