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1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1997年8月5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九条所列条件的印制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发票的资格。
印制电脑发票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查确定。未经批准,其他企业不得印制普通电脑发票。
第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在取得资格后,要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同时要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将各项制度、规程和标准报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发票的印制业务,实行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制度,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保管、领用、报废、缴销等明确专人负责。上列人员应报地级市国税机关备案,未经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同意,不得更换。
印制发票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发票排版、用料、打样、校对、监印、装订、检验,专人负责发票废品及边角料的销毁,有专门的发票承印车间,有专用票库,专人保管发票成品和半成品,并定期(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省国税局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防伪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防伪专用品由省国税局统一供应,印制发票企业购买防伪专用品时,应凭申请购买的有关资料,到省国税局指定的供货单位直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