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09号 1998年7月13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费抵扣凭证,应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的规定从严审核,凡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一律不得抵扣。请遵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