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09号 1998年7月13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费抵扣凭证,应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的规定从严审核,凡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一律不得抵扣。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