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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245号 2000年8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自用制剂,医疗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其资格须经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否则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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