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323号 1999年11月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办法》中“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参与投资的所有外国投资者;“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投资总额;“资本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核定退税投资总额中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仅指货币投资,不含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折价的金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用追加的投资额采购国产设备的,凡追加的投资额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完备,可以按《办法》的规定给予退税。
四、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购进时间,以购进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为准;“已购免税进口设备”的时间,以进口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日期为准。
五、《办法》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财税字[1996]8号、粤国税发[1996]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签订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后,到当地市级主管其退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登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并在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到上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每份采购合同对应一份《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将《登记手续》收缴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