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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批复
(2003年4月25日 粤国税函[2003]21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减少损失,省局同意你市现行使用的有原地方称谓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可在2003年内继续使用,但纳入全省集中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种类的除外。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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