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后将会同省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
第五条 申请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单位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文件,一式十份:
(一)经批准的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方案;
(二)认定申请书;
(三)有关非营得性质的说明文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同意函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按第五条规定的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有关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同级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同级财政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要给予经常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自身通过承担各级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科研项目取得合法收入;
(三)接受社会捐赠;
(四)为社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
(五)利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创办经济实体或与其他企业合作;
(六)其他合法收入。
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拨入和捐赠的资产不得抽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得投资回报。
第九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的管理体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要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通过参加理事会对其实行间接管理。
第十条 实行理事会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理事会负责确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审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向社会聘任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院(所)长。理事会由主管部门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组成。正副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及理事会章程需经省委组织部会同人事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