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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粤办函[2002]200号)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地税局、国税局:

  粤科政字[2002]22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试行)办法》,请你们组织实施。

  2002年6月12日

广东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国税局、地税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务院办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0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2]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广东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号),加强我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是指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任务以及从事农为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征、示范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由省或地级以上市财政给予经常性事业费资助,经认定确需国家支持的、独立的国有科研机构。

  第三条 下列类型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作为科研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

  (一)按粤府[1999]51号文确定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

  (二)按粤府[1999]51号文批准建立的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第四条 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在调整和明确业务方向、优化结构、分流人员后,均可申请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认定程序为:

  (一)省属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科技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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