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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③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④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对用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经核实确属申报错误的,退还企业调整后申报;经核实属于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作原因说明;

  (3)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4)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3、各主管区、分局检查科(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审核职责:

  (1)对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①负责对电子信息对碰情况进行复核;

  ②负责对电子信息对审中“人工挑过”情况的复核;

  ③根据复核情况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计算进行审核和调整;

  (2)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核或审批;

  (3)在每月25日前,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已审结的、全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企业的免抵退税资料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4)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负责终审的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传递给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5)审结后,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有调整的,通知企业进行以下处理:

  ①留抵税额有误的,通知企业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第19栏的“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自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的“上期留抵税额”,并将该《汇总申报表》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

  ②经审核应予补税的,通知企业持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和根据该表另行填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到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补税。

  (6)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附件八)并交企业,通知企业到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补税或对下期的增值税日常申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次月6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给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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