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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凭该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应在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对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须提供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返纳已退税款的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

  (6)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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