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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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