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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申报表一式四份,计划征收局签章后退回企业两份。)

  (2)计划征收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审核完毕,退回企业两联,见附件一);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计划征收局征收窗口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4)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6)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完毕,由各主管区、分局和基层分局负责保管,不再退回企业);

  (7)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⑥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⑦企业签章的出口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另行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⑧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

  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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