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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参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除外),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以下简称计划征收局)各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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