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出口退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单独编号进行管理。 该类企业此后如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注销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同时申请办理正式出口退税登记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申请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因在深圳市范围内迁移而涉及改变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按深国税发[2001]166号办理。
(三)出口退税登记注销
1、生产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2、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3、生产企业因出口骗税等原因被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被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如长期未发生委托出口业务,可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税登记的,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注销申请表》。
在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前,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对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清算办法进行检查和清算。
(四)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