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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2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147号 2002年5月10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现状,对2002年1-5月“免、抵、退”税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按照《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合并做一次申报,不再按月进行申报。

  二、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暂只需做纸质资料的申报,不需通过电子软件进行申报。

  三、特区内各管理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统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暂只对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不需核对相关资料。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抵、退”税软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核。全年出口未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以2001年度海关统计认可的、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离岸价为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将“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后,不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各生产企业须在6月10日前申报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须在6月底之前对“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表格。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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