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埴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287号 2000年9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凡外方投资不到位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47号文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并实现获利年度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当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要认真对实行减免税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减免税资料的管理档案,包括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减免税批复文件及企业享受减免税后的变化情况等,并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四、对经批准实行“两免三减半”以及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要求其履行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申报,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
五、各地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91号)的规定,凡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而未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视为放弃,不得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只能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