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要悬挂相应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的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并向市市政管理局汇报。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巡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或一个月内被曝光2次以上的、一年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有关规定受行政处罚达3次以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属于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的,提请市委更换该单位主要领导。属于经营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