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经济、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爱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禁止或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破坏市政设施等行为。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并与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结合。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