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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
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右江日报》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门店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地面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没有道路沿石的至道路中心线。

  无具体责任单位的地段,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管理、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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