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一)市区街道两侧;
  (二)住宅小区;
  (三)旅游景区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吸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内。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等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水沟内。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回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需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改作它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